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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老龄办、中国老年人体协关于印发第三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总规程的通知
2017-01-20 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协会

体群字﹝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老龄办、老年人体协,各行业体育协会、老年人体协,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发挥体育在丰富老年人体育健身生活、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决定于2017年举办第三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8月8日举行开幕式,10月28日举行闭幕式)。现将总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做好组团参加大会的准备。

  国家体育总局 全国老龄办 中国老年人体协

  2017年1月12日


  第三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总规程

  一、大会宗旨

  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把第三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办成团结、友好、欢乐、和谐的盛会,发挥体育在丰富老年人体育健身生活、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交流活动重在参与、重在健康、重在快乐、重在交流、重在安全。

  二、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

  三、承办单位

  有关地区人民政府、体育局、老龄办、老年人体协。

  四、协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管理中心、单项协会。

  五、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老龄办及老年人体协(共同组团),各行业体育协会及老年人体协(共同组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可组织代表团、代表队参加。

  六、健身大会设项

  柔力球、气排球、健身球操、门球、太极拳(剑)、网球、健身秧歌、健身气功、乒乓球、棋牌(中国象棋、围棋、桥牌)、钓鱼、持杖健走共12项。

  七、时间及地点

  (一)开幕式时间及地点

  2017年8月8日,安徽省池州市。

  (二)闭幕式时间及地点

  2017年10月28日(农历九月初九),贵州省黔西南自治州兴义市。

  (三)各项目举办时间及地点

  各项目具体举办时间按各项目规程(另行通知)执行。

  各项目交流活动举办地点安排如下:

  柔 力 球:江西省婺源县

  气 排 球: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健身球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健身气功:安徽省池州市

  门 球:黑龙江省穆棱市、江西省九江市

  太 极 拳:河南省焦作市

  网 球:云南省昆明市

  健身秧歌:山东省枣庄市

  乒 乓 球:四川省泸州市

  中国象棋、围棋、桥牌:山西省晋城市

  钓 鱼:湖南省长沙市

  持杖健走:贵州省黔西南自治州兴义市

  八、参加资格

  (一)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60岁(1957年出生)至70岁(1947年出生),女55岁(1962年出生)至70岁(1947年出生)。个别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适当放宽参加年龄(以单项规程为准)。

  (二)参加健身大会人员应是本人自愿、亲属支持。

  (三)参加单位须对参加健身大会人员的年龄和资格进行审定。大会组委会对参加健身大会人员进行网上公示。

  (四)各项目交流活动组委会对在报名或参加交流活动中违反资格规定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参加资格及所在代表队已获奖项。

  九、奖励办法

  (一)健身大会设优胜、优秀奖,获奖比例分别为参加队数、人数的60%、40%。根据项目特点可增设编排、创新、表演等奖项。参加健身大会人员均发给纪念证书。

  (二)健身大会各项交流活动均设体育道德风尚奖,颁发给贯彻大会宗旨、遵守大会规定、在交流活动中展示出良好道德风尚的代表队。

  (三)健身大会设最佳组织奖,颁发给在组织、承办健身大会中模范贯彻大会宗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加单位按各项目规程规定将打印的报名表及电子版报健身大会各项目交流活动组委会。

  (二)报名时须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及电子版,同时须附本人及家属签字的自愿参加责任书。

  (三)报到时须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十一、裁判委员会

  各项交流活动设裁判委员会,裁判长、副裁判长、骨干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

  十二、仲裁委员会

  各项交流活动设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办单位选派。

  十三、代表团团旗

  团旗由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4×1.6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四、保险

  (一)主办单位为第三届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购买综合责任保险。

  (二)参加人员(含代表团官员)须按照要求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突发急性病身故、附加意外医疗等保险。

  (三)参加人员在报到时应出示保险原件(或证明材料),未办理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交流活动。

  十五、宣传

  (一)健身大会各项交流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做好宣传工作。

  (二)各参加单位须准备代表团(队)简介(300字以内),供各项交流活动组委会宣传使用。

  十六、经费

  (一)各代表团(队)参加健身大会各项交流活动的食宿费用按单项规程规定的标准,费用自理。

  (二)健身大会各项交流活动的组织费用,由主办单位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各承办单位自筹。

  十七、其它

  各代表团(队)可由企业冠名,服装上允许出现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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